【資料圖】
來源:中國證監會網站
關于對諶傳立、郭永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諶傳立、郭永青:
經查,我會發現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投資銀行類業務薪酬考核不合理,未嚴格落實收入遞延支付要求、部分債券承攬人員薪酬收入與項目直接掛鉤,內部問責機制不健全,個別項目內控跟蹤落實不到位,部分內核員工獨立性不足,部分崗位人員出現廉潔從業風險,廉潔從業檢查流于形式等問題,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三十二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以下簡稱《廉潔從業規定》)第六條、《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諶傳立作為分管投行業務高管、郭永青作為時任內核部門負責人,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四條、《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和《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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